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及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撤销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刘*、危**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63243元,银行贷款利息7322.97元,税费39329.88元,佣金18973元,合计128868.8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左*...(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