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韩*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韩*与刘**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韩*将自己承包丰乐乡人民政府的土地中20亩地转包给刘**耕种。双方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2013年承包合同结束。2014年4月28日,韩*、刘**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刘**承包韩*海土地20亩,承包时间自2014年1月起至2018年秋收完后,共5年,承包费共为14,000.00元。合同签订时,刘**给付韩*承包费4,000.00元,余款10,000元,刘**于2015年农历一月十三交齐。上述两个合同均是韩**父亲代替韩*签订的。合同签订后,刘**于2014年开始耕种合同内的土地。2015年农历正月十三,刘**拒绝向韩*偿还...(本文书还有3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