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6104.4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内向原告进行赔偿,不足或超出部分由被告一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1日,被告陈**驾驶牌号为粤s5××××小车从平江县福寿山镇白寺村经s202线往安定集镇方向行使,当行使至福寿山镇大和村路段处时,与原告陈**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本文书还有3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