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胡**、王**,被告何*及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8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号附近,对被告的黑a******号车辆进行维修。原告在修理过程中,被告启动车辆,将原告右臂夹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就治。被告仅在原告入院时交纳500元,之后再未支付医药费。原告找到被告协商医药费赔偿一事,被告称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5399.82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上肢斑痕修复费2000元、误工费36893元、交通费372元、护理费28673.8元,合计151338.62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