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海港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安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上诉请求: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邢台星辰国际项目,供货三次共计783568元,东方明珠工地供货三次共计269203元,林州紫云国际项目供货五次共计841122元,三个工地供货共计1893893元,截止至2016年3月4日,上诉人共支付货款1710000元,同时不合格方*货款共计183582元,上诉人有权对这两批不合格方*拒付货款因此上诉人不再欠其任何货款2、2012年9月6日、11日被上诉人分别给上诉人供货,三批货款共计578968元,上诉人在9月19日支付20万元货款完全符合交易习惯,虽然供货协议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是该约定也是大致预估的时间,原审法院仅凭一张2012年9月30日的欠条就主观推断为2019年9月19日的20万为原东方明珠工地的付款,是明显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为如果上诉人有...(本文书还有4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