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高**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单元××室的房产,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上诉人已与六合置业签订有书面买卖合同,且该合同经金水区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上诉人在金水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自2014年起居住至今。上诉人已依约支付了超过一半的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是上诉人原因导致。被上诉人高**在上诉人合法居住期间恶意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其在被建设银行起诉时辩称不...(本文书还有3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