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的利息为472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仍按6%/月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2019年7月16日、7月24日被告以买房资金困难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招商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两次转出借款共计10万元,此后被告归还了52800元,剩余款项472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条,确认借到原告人民币47200元,并承诺2...(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