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莲约朋友秦*玲一起吃饭,因与秦*玲同住的被告人祝秀莲不停电话催促,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为逞强斗气双方约定在本市中心广场附近打架,随后李*莲一方纠集被告人刘**、秦*玲等人,祝秀莲一方纠集马玉香、殷**、朱*安等人前往约定地点,当日凌晨5时许,双方在本市城中区长江路东升宾馆门前互相斗殴,被告人刘**伙同其他参与斗殴男子用随手捡拾的木棒将朱*安打倒在地,致朱*安头部、身上多处受伤,后驾车搭载李*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朱*安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6月6日李*莲经母亲做工作,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祝秀莲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莲、刘**、祝秀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