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1与被告吴*、吴**、余**、柳**、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汽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与原告吴*与被告陈*1、陈*3、董**、柳**、萍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1及其法定代理人陈*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余**及其与被告吴*、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柳**、被告太平洋财险萍乡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萍乡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398.06元,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太平洋财险萍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吴*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萍乡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判决由被告萍乡汽运公司对被告柳**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余**对被告吴*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被告吴*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原告家,搭载原告至安定集镇后,将摩托车交由原告驾驶。当行驶至g106线平江***小区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告柳**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赣j×××**号货车(所有权人为被告萍乡汽运公司)相*,造成原告和被告吴*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7月25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本文书还有6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