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是北辰大道建设工程的投资方即发包方,该工程由湖北经天路桥有限公司承包并负责施工。2011年11月6日,北辰大道建设工程一标段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过程中,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具有管理和养护职责。据此,四原告亲属龚**的死亡与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没有关联性,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四原告对被告谷城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谷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辩称:被告谷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不具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清除的职能,不符合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四原告亲属死亡与被告谷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没有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谷城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被告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职责是对市政工程的维修和养护,不具有对城市垃圾的管理和清除职责,被告谷城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本文书还有3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