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展雪清,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2011年2月25日的贷款合同无效;2.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3.判令由被告限期将原告的个人征信恢复正常状态。事实与理由:原告根本没有向被告借款,但是2020年6月24日原告到银行拉征信发现征信异常,理由是2011年2月25日在被告处有一笔10万元的贷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借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