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曹**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王**、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王**、曹**向刘**支付出售东虹花苑**幢×××室房屋的售房款107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王**的母亲,王**与被告曹**系夫妻关系。2005年,原告座落于江宁区住宅房屋拆迁,同年12月26日,原告与拆迁实施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东善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善桥街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长子王**代签)。原告个人获得申购拆迁安置房约180平米3小套房屋,分别为东虹花苑**幢×××室(以下简称×××室)**幢×××室(以下简称×××室)**幢×××室(以下简称×××室),面积均约为61.72平米。2016年上半年,...(本文书还有2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