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家旭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旭公司”)、甘**、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旭公司、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家旭公司、甘**、甘*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37091.87元;2.家旭公司、甘**、甘*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双方约定月结30天,超期每月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总欠款的30%,现以总欠款137091.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3.家旭公司、甘**、甘*连带向泰达公司支付律师费14000元;4.家旭公司、甘**...(本文书还有2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