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联户14人提交意见称:1.闫**联户管理使用的大陡地林地,历来是属于中和镇勐新社区村民小组所有;2.本案应将第三人所在村民小组追加为本案第三人;3.闫**联户所在村民小组及第三人对大陡地林地实施了长期有效的管理;4.申请人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虽有“大陡地”的记载,但并不能说明这些地在联户的林地范围内;5.本案属于初始登记,具备相应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6.提起本案诉讼已远远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本案中,根据...(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