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女,1966年11月**日出生,泗阳县人,居*,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男,1942年4月**日出生,泗阳县人,居*,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43年3月**日出生,泗阳县人,居*,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男,1987年9月**日出生,泗阳县人,居*,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男,1991年4月**日出生,泗阳县人,居*,住江苏省泗阳县。
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车**、唐*、周**、唐**、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阳县人民医院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车**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泗阳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唐某军的诊疗不存在过错。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中关于泗阳县人民医院的过错认定牵强附会。按照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患者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造成,医院无责任。鉴定意见书所述“诊疗过程中医方未能及时请心内科或心电图室医师诊断心电图并参与对患者的救治活动”,但泗阳县人民医院急诊室的抢救医师系全某医生,对急诊患者具有完全诊疗能力和资格。一审判决泗阳县人民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当。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泗阳县人民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本文书还有6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