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男,1961年9月**日出生,住泌阳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陈**、陈**、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陈**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令禹**承担部分责任,判决驳回陈**对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分担。事实和理由:陈**是在上诉人的建筑队干活,但其受伤并不是因为在工作中正常致伤,而是因为吊车车主陈**的操作不当造成。一审判决认定吊车作业是在上诉人指挥下进行的是完全错误的。陈**本人应当尽注意义务,应承担30%责任**房主禹**也应承担至少...(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