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古**、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193622.2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被告古**驾驶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桐路××省道黄埠镇××村时,与王**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被告不予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本文书还有3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