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申请人):李*,男,汉族,1974年4月**日出生,住信阳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3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豫1503民再****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共同承担200000元债务,不承担另100000元债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对于李*个人借款100000元,推定为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1、被上诉人李*在原一审中明确说明借款是用于自己经营...(本文书还有3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