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广艺空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喷绘服务,空调安装及技术服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原告广艺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原告广艺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通过其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装修费、工程款、公司广告费、工人工资等款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通过其中信银行个人账户网银转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龙**支付工资2934元,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告龙**支付(十一月)工资2717元,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告龙**支付(十二月)工资2616元。
另查明,被告龙**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复印件)中载明龙**岗位为:监理,进入公司时间为:2014年3月20日,离职时间为:2015年1月4日,离职原因为:因本人身体不适,提出辞职。
后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龙**作为申请人,将原告广艺空间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本文书还有2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