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上蔡县南关公民塑料厂。
经营者许**,男,196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审第三人许**,男,1962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二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候喜妮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上蔡县南关公民塑料厂、许**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候喜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的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余*、翟**,原审第三人上蔡县南关公民塑料厂的经营者许**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