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与被告郑州泰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衡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中岳置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被告郑州泰衡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向第三人购买位于郑州市××区××、文治路西的俪景佳苑房产,向被告转账3万元,约定该3万元款项系原告在第三人处购房时的优惠款项,即以3万冲抵购房款5万元。后原告将该款项转账给了被告,2018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并载明3万抵5万。2018年6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总额为1525749元,首付款为46574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支付了首付款465749元,维修基金7388元,并向银行贷款1060000元,原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本文书还有2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