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谢**诉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针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岱中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收取的电商费2万元及自2018年6月4日起至法院判决决定的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针公司辩称,被告收取的原告的20000元系服务费,原告已享受优惠服务,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20000元。首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000元系团购服务费,系有合法依据,答辩人是合法获取利益。其次,原告已实...(本文书还有1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