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赵**、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沈*,被告财保钟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苏**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8544.06元由被告财保钟祥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优先赔偿)。2.对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以及范围外的经济损失28544.06元,由被告赵**赔偿60%,即17126.43元;由被告沈*赔偿30%,即8563.22元(该赔偿款由被告财保钟祥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案外人邹*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实际确定的责任)原告自愿放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4日6时50分许,被告赵**驾驶绿色奥兴牌正三轮摩托车,沿钟祥市柴湖镇“红英至东湖”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本文书还有4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