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寇**、被告张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宏志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下列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59120.4元。1、医疗费32,880.00元;2、护理费:2880+164.63元×20天=6172.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1天×80元+620元=3100.00元;4、营养费31天×50.00元=1550.00元;5、误工费60天×60090.00元/年÷365天/年=9877.80元;6、复印费:180.00元;7、交通费:236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28日4时40分许,被告寇**和被告张**驾驶车辆在讷河市和盛乡新祥村7组与同为驾驶车辆的原告相*,因为之前双方家庭有矛盾,二被告下车将原告从车上拽下来,二被告与原告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二被告和原告相互用手碓对方,原告被碓伤。原告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诊断为创伤脑损伤、眼脸皮肤挫伤、右肩部挫伤、左肾高密度囊肿,右侧2.3肋骨骨折、双眼挫裂伤、双肺慢性炎症,原告出院后在讷河市和盛乡卫生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为外伤后头晕,两次住院合计31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2,880.00元。原告找二被告索*,二被告不予给付。经讷河市和盛乡派出所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无奈,...(本文书还有6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