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诉被告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毛**、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佘志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勤、刘*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唐*、戴*,被告德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陈**委托代理人邓*、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诉称,被告德邦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xxx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当日,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原告为该公司开出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开票交存五成保证金,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陈**签订xx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陈**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的房产作抵押**房产权证编号为xxx号,为该公司自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期间因原告向该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3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毛**签订了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毛**为该公司自...(本文书还有5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