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文**、资明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耒阳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资运冬、被告文**、资明伍、被告耒阳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6月16日10时15分许,被告文**驾驶被告资明伍所有的湘d******小车,由耒阳市三都镇石准村往耒阳市城区行驶,途径耒阳市龙塘镇福星村9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而来由原告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轻便两轮摩托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2015年6月20日,因原告多发性脑梗塞病情严重,该院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原告又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9医院骨科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闭合性脑外伤、创伤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2015年7月6日,原告出院,医嘱暂全休叁个月,卧床壹个月可拄拐杖下地活动,住院期间需陪护等。次日,原告再次到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本文书还有4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