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胡*、杜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被告杜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016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23753.42元;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6日,被告胡*因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主张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胡*借现款王*150000元(伍万元整),从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还清,借款人:胡*,保证人杜某3...(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