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胡*、杜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被告杜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2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9日,被告胡*因买车需要向原告主张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胡*借李*10000元(壹万元整),是买车借的,借款人:胡*,2016年10月29日”,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绝偿还,为此产生纠纷。综上所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