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告浙江丰业集团温州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郑**、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第一、二次)、被告丰业公司及被告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二次)、被告郑**(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0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