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1与被告胡*、杜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被告杜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3均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胡*因学川菜需要向原告主张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胡*借杜某110000元(壹万元整)学川菜借的,借款人胡*,2016年6月21日”,借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拒绝偿还,为此产生纠纷。综上所述,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胡*辩称:借条不是我写的,钱我也没有借。
被告杜某2辩称:当时借钱...(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