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桂物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物公司)与被告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定桂物公司与彭**之间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彭**付出劳动的对象应是包工头彭*祥。桂物公司未对彭**进行任何管理,与彭**之间从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桂物公司与彭**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恳请法院依法判定桂物公司与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彭**辩称:桂物公司与彭**存在劳动关系。其一,桂物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爆破工程,彭**作为其公司的爆破员,所从事工作...(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