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北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岩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恒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石公司)、原审被告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新岩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和马**、被上诉人恒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青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15日,恒石公司与北新岩土公司及青辰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就“碧水戎城”一期f2地块1#、2#、3#、4#楼及地下车库素混凝土桩+换填垫层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达成协议。合同中约定,恒石公司为该工程供应c30高抗硫水泥,数...(本文书还有3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