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金**、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金**、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其系郑*亮(已故)妻子。2017年5月12日,郑*亮与金**、朱**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郑*亮向金**、朱**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时间为半年。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就抵押事宜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市民之家房管局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郑*亮,证书编号为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58181号。金**、朱**实际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0日,此后未支付任何利息,已严重逾期。现郑*亮已去世,该笔债权应由张**继承。为此,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金**、朱**共同归还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1万元;二、金**、朱**支付张**逾期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金**、朱**支付张**...(本文书还有4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