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建英、苏金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黄胤祯担任法庭记录,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曾**返还给原告肖**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按月利率1%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起被告曾**与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华成旅行社)存在旅游合作关系,2017年间经结算被告曾**尚欠华成旅行社团款6万元,为此,被告曾**向原告肖**借款6万元,由原告肖**代被告曾**付**欠华成旅行社的团款6万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曾**向原告肖**确认借款6万元,该款于2017年12月18日已还款1.5万元,尚欠4.5万元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