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刘*、刘*、刘**、刘**、刘**、刘**、刘*、赵**、刘**、刘*、刘*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赵**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刘**提出只是想承包工程土方工程,没有毁坏生产设备,不是要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解。其辩护人除提出与被告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渣土运输公司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较重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刘*、刘**、刘**、刘**、刘**、刘*、赵...(本文书还有4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