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资儒广、资名根、耒阳市双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资儒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资名根、双红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购煤款150万元,并从2019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所有款项还清时止(计360,0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双红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约定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原告从被告三处购买无烟煤,付款方式采用原告预付煤款,被告发煤以后再结算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陆**被告三指定的账户支付预付款150万元在原告向被告三付款以后,被告三因煤矿产能问题一直没有安排向原告供煤出于无奈,原告只能找到三被告要求退款2019年3月27日,经原告与三被告协商一致后,...(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