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单**与被申请人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单**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金帝公司不具备供热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单**有权拒绝交纳热费,被申请人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管理不善,单**不交纳费用合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单**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09年10月18日,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