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
原告刘**诉被告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号某某花园**栋**层l号办公室和**栋**号商场出租给原告用于网吧经营,租期10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19年7月之前每月租金人民币25002元;需缴纳保证金5万元。因原告租赁门面用于网吧经营,为此双方特别约定被告应另外开辟一条消防通道供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0个月的租金25万元和保证金5万元合计30万元通过工商银行分四笔转账给被告。另外,原告所要承租的门面,被告在此之前已经...(本文书还有2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