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沈**、耿**、耿**因与被上诉人王**、哈尔滨马迭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迭尔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哈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形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及与上诉人耿*、耿**、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马**,被上诉人马迭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哈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沈**、耿**、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予以重审或改判;2.改判耿*、沈**、耿**、耿**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000元人民币整;3.一、二审各项诉讼费用由王**、马迭尔公司、人寿保险哈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一、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马迭尔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对王**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明显错误的,是偏袒于马迭尔公司的行为,二审法院应依法进行纠正。在本案中,耿*、沈**、耿**、耿**是在购...(本文书还有5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