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既缺乏共同语言也缺少感情交流,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且原、被告三观和生活习惯完全不在一个层面,再加上被告性功能障碍,导致双方没有和谐性生活,被告的种种行为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本文书还有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