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甘肃熙宇建材有限公司、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甘肃熙宇建材有限公司、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甘肃熙宇建材有限公司、沈**申请追加魏**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追加。后于2020年9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甘肃熙宇建材有限公司、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35000元(20万元×2%×10个月-5000元,从2019年8月2日计算至2020年6月2日),合计23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日,被告沈**称其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为2分,并承诺于2019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通过取...(本文书还有3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