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承德县人民政府因陈**诉承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德县政府)土地行政补偿及承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德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陈**系承德县鞍匠乡大窝铺村村民,2011年3月31日起陈**之父陈*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本村农民土地,种植药材、树木。2014年5月6日,承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承德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4]81号),该通知规定: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京沈客专)是国家批准建设的重点项目。本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通知告知了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承德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该办法第三章规定了补偿标准,第十九条附着物补偿标准(五)项规定特殊树种云杉、杜*、白**、银杏、枫树、合欢树、紫(红)花*、黄*、栾*、榆树梅等城市绿化树种按树高进行补偿。(1)树高0.3米及以下的每棵补偿5元;(2)树高0.3-0.5米(含0.5米)的每棵补偿20元;(3)树高0.5-1米(含1米)的每棵补偿30元;(4)树高1-1.5米(含1.5米)的每棵补偿50元;(5)树高1.5-2米(含2米)的每棵补偿100元;(6)树高2-2.5米(含2.5米)的每棵补偿120元;(7)树高2.5-3米(含3米)的每棵补偿150元;(8)树高3米-胸径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200元;(9)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500元;2、其他特殊树种、古树及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可通过评估确定。201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承德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32号),该批复批准承德市双桥区、双**、承德县等地建设用地...(本文书还有7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