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与被告胡*、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胡*、盛**支付运费345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5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及理由:胡*与顺丰公司签订《收派服务合同》,取得专门的月结账户,后该账户由胡*的雇主盛**实际使用。该账户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12日期间的账单尚有34548元未付清。
胡*辩称:其未与顺丰公司签订《...(本文书还有1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