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林利群红砖厂(以下简称利群红砖厂)因与被上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石林县工信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0)云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群红砖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姜**,被上诉人石林县工信局的委托代理人宁*、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群红砖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石林县工信局拆除利群红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石林县工信局赔偿利群红砖厂经济损失2,352,840.34元;3.判令石林县工信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利群红砖厂系2003年4月16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为粘土砖制造、销售。2018年9月4日昆明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昆淘汰办〔2018...(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