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与被告马**、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大自然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诉讼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自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马**及马**、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自然公司诉称:原告是注册证号**“大自然”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大自然”注册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马**系涡阳县城南大自然地板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马*是该经营部的登记业主。2011年1月15日,大自然公司与马**签订了《大自然产品2011年度经销合同》。因马**未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销售及门店装修升级任务,大自然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解除了与马**的经销合同关系,取消了马**的经销商资格及经销授权,并要求马**自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周*配合交接。在马**被取消经销商资格后,大自然公司曾授权合肥市蜀山区盈彬木业经营部及涡阳为宜授权合法经销商江勇多次协商处理马**违法经营及商标维权事宜。2011年8月8日,涡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涡工商经处字(201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