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方*、信阳市茗扬茶业有限公司、李**、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柯**,被告李**、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阳市茗扬茶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被告方*因为经营需要,2014年10月向原告提出借款200万元,双方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贷字第(05)号的《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方*20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1‰,原告依约定将200万元借款汇到被告方*指定的账户上,被告方*收到200万元借款后向原告签了收据。被告信阳市茗扬茶业有限公司、李**、孔**自愿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保字第(o5)号的《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督促各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各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1月14日,被...(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