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信阳市康宏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信阳市康宏市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按月息8.1‰计算,2019年7月21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2.15‰计算);2、判令被告信阳市财经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信阳市财经担保在农联社开户账号******...(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