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苑*。
被告李*。
被告陈**。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被告海口鑫瑞美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苑*、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瑞公司、苑*、李*、陈**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被告鑫瑞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紧张问题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请求借款。2014年7月4日,原告和被告鑫瑞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鑫瑞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1.6%,按月付利息。还款方式上为被告鑫瑞公司承诺第一季度按月还息,后三季度分别在每季度末还本金100000元,按月付息。如被告鑫瑞公司违约,其自愿承担从逾期之日至完全清偿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50%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违约金额每日记收万...(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