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被告李*。
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与被告海口纤瑞美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纤瑞公司)、陈**、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纤瑞公司、陈**、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信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0日被告纤瑞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紧张问题想原告申请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款申请书,请求借款。2013年11月13日被告纤瑞公司内部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向原告借款后,原告与被告纤瑞公司与同日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纤瑞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xxxx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贷款利率为24%,按月付息。在还款方式上,被告纤瑞公司承诺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利随本清。在违约责...(本文书还有2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