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17时15分许,黄**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裕邦机械公司门前路段处,其车辆与由程*停放在道路南侧机动车内的苏e×××**轻型普通货车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由鲍**驾驶的昆ks×××××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鲍**再次与由朱**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皖s×××**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鲍**倒地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8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程*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朱**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6年6月1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鲍**与黄**、程*、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件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